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大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英 原告智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雅玲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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