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為被繼承人丑○○(女,民國二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己○○(男,民國八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四日死亡)、子○○(男,民國八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一月十六日死亡)、癸○○(男,民國前一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六日死亡)、庚○○(女,民國前八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四日死亡)、甲○(男,民國六年0月0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丁○(男,民國九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三日死亡)、辛○○(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死亡)、壬○○(男,民國前一年0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戊○○(女,民國前十年0月0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九日死亡)(以上十人原均住彰化市○○里○○路○號,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安養人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丑○○(女,民國二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己○○(男,民國八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四日死亡)、子○○(男,民國八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一月十六日死亡)、癸○○(男,民國前一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六日死亡)、庚○○(女,民國前八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四日死亡)、甲○(男,民國六年0月0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丁○(男,民國九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三日死亡)、辛○○(男,民國四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死亡)、壬○○(男,民國前一年00月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戊○○(女,民國前十年0月000日出生,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九日死亡)(以上十人原均住彰化市○○里○○路○號,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安養人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且自繼承開始起參年內大陸地區無人表示繼承者,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丑○○、己○○、子○○、癸○○、庚○○、甲○、丁○、辛○○、壬○○、戊○○等十人,係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已故公費安養人員,均為縣市低收入戶,無親無故之老人,因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乃由各該縣、市府轉介本中心養護,分別於如主文所示之時間死亡,其死亡後遺產多來自於政府每月發放零用金或補助金之遺留款,因查無繼承人,其遺產目前仍由聲請人暫保管,因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為此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為繼承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死亡診斷書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