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宸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錫卿 訴訟代理人 蕭錫齡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侵占之明細以供核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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