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