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一七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一八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