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乙○○即債權人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丙○○前於民國七十二年間,為保全其對債務人 林宇德 (即聲請人甲○○、乙○○之被繼承人)之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假扣押案號:七十二年度全字第六十六號)並查封債務人財產後,迄未起訴,已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查詢單附卷可稽。嗣債務人林宇德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甲○○、乙○○為其繼承人,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按。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