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 黃志達 相對人丁○○
寅○○壬○○庚○○辛○○子○○甲○○丙○○癸○○己○○乙○○丑○○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全字第二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