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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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陳奕亮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
89年3月4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0年12月8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101年2月24日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3、8、9、10、11、14、
16、17條(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該會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合先敘明。又聲請人主張該會因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17條,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監事會議記錄、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
1年4月9日高市客委綜字第10130171400號函等為證,堪信屬實。而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17條條文,核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如上開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2條、第3條、第
14條、第16條之修正,僅係部分文字修正或缺漏字補充,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修訂說明│├───┼─────────┼─────────┼─────────┤│第2條│本會以融合客家族群│本會為融合客家族群│修正「本會為融合」│││及推展客家傳統文化│及推展客家傳統文化│為「本會以融合」│││活動為宗旨。│活動為宗旨。││├───┼─────────┼─────────┼─────────┤│第3條│本會業務範圍如下:│本會業務範圍業務如│刪除第一項「業務」│││一、推展客家語言促│下:│及第六款「客家」贅│││進族群融合。│一、推展客家語言促│字。│││二、舉辦各類客家傳│進族群融合。│第五款修正「客家學│││統文化活動。│二、舉辦各類客家傳│」為「客家學術」。│││三、從事本市客家族│統文化活動。││││群之田野調查。│三、從事本市客家族││││四、獎助從事客家文│群之田野調查。││││獻蒐集整理。│四、獎助從事客家文││││五、獎助客家學術研│獻蒐集整理。││││究。│五、獎助客家學研究││││六、獎助客家文藝、│。││││歌謠創作及通俗│六、獎助客家文藝、││││讀物之編纂。│客家歌謠創作及││││七、獎助客家專題節│通俗讀物之編纂││││目之製作。│。││││八、受主管機關委託│七、獎助客家專題節││││辦理之事務。│目之製作。││││九、其他推展客家文│八、受主管機關委託││││化之事務。│辦理之事務。│││││九、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第8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本會設董事會,置董│刪除「候補董事五人│││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至七人」、「候補監│││,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候補董事五人至七│事一人或二人」規定│││,由董事互選之;設│人,其中一人為董事││││監事會,置監事三人│長,由董事互選之;││││至七人,其中一人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常務監事,由監事互│人至七人,候補監事││││選之。│一人或二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第9條│董事、監事人選,由│董事、監事人選,第│刪除「第一屆」字及│││主管機關就客籍團體│一屆由主管機關就客│「第二屆以後依法由│││代表、藝文界代表、│籍團體代表、藝文界│本屆董監事會選聘下│││學界代表、社會公正│代表、學界代表、社│屆董監事」規定。│││人士、政府有關機關│會公正人士、政府有│修正「提請主管機關│││代表提請市長遴聘之│關機關代表提請主管│遴聘」為「提請市長│││;其客籍董事、監事│機關遴聘之,其客籍│遴聘」。修正標點符│││名額分別不得少於董│董事、監事名額分別│號。│││事、監事總名額之三│不得少於董事、監事││││分之二。董事、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二。││││之任期為兩年,期滿│董事、監事之任期為││││得續聘之。│兩年,期滿得續聘之│││││,第二屆以後依法由│││││本屆董監事會選聘下│││││屆董監事。││├───┼─────────┼─────────┼─────────┤│第10條│本會董事若涉有違法│本會董事若涉有違法│修正「董事會補選適│││或失職等事情,得經│或失職等事情,得經│當人選繼任」為「主│││董事會投票罷免之,│董事會投票罷免之,│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投票時應有全體董事│投票時應有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監事因辭職、│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聘,其所遺缺額由董││││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事會補選適當人選繼││││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任期為止。││├───┼─────────┼─────────┼─────────┤│第11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董事會之職責如下:│刪除第一款「選聘董│││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事及罷免董事」及第│││。│,選聘董事及罷│二項「會議」贅字。│││二、重大計畫及獎助│免董事。│修正第六款「人士」│││之核定。│二、重大計畫及獎助│為「人事」、第二項│││三、基金募集、基金│之核定。│「記錄」為「紀錄」│││孳息及不動產管│三、基金募集、基金│、「核備」為「備查│││理與運用。│孳息及不動產管│」。│││四、預算之審核。│理與運用。││││五、重要規章訂定及│四、預算之審核。││││修正。│五、重要規章訂定及││││六、重要人事之任免│修正。││││。│六、重要人士之任免││││七、其他。│。││││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七、其他。││││一次,會後並將董事│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一次,會後並將董事││││備查,必要時,得由│會會議記錄報請主管││││主管機關或董事總名│機關核備,必要時,││││額二分之一以上之請│得由主管機關或董事││││求召開臨時會議。│總名額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第14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修正「基金會」為「│││承辦經常性業務;秘│,承辦經常性業務;│本會」│││書一人,協助推動經│秘書一人,協助推動││││常性業務;並得設工│經常性業務;並得設││││作小組,聘任幹事若│工作小組,聘任幹事││││干人。執行長之聘任│若干人。執行長之聘││││,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任,由董事會提名經││││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及幹事由執行長│;秘書及幹事由執行││││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任之。│聘任之。││├───┼─────────┼─────────┼─────────┤│第16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本基金會會計年度,│修正「本基金會」為│││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本會」。新增標點│││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符號。補缺漏字「日│││一日止。│一日止。│」。│├───┼─────────┼─────────┼─────────┤│第17條│本會預算、決算之編│本會預算、決算之編│修正第一款「二個月│││審,依下列程序辦理│審,依下列程序辦理│前」為「開始五個月│││:│:│前」、「核備」為「│││一、會計年度開始五│一、會計年度二個月│審核」等文字,及第│││個月前,應訂定│前,應訂定工作│二款增加「於次年四│││工作計畫,編列│計畫,編列預算│月十五日前」等字。│││預算提經董事會│提經董事會通過││││通過後,報請主│後,報請主管機││││管機關審核。│關核備。││││二、會計年度終了時│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經監事會審核後││││,於次年四月十│,報請主管機關││││五日前報請主管│核備。││││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