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章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章普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前淨重共零點肆陸叁公克,驗餘淨重共零點肆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叁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2證據名稱「扣案第二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應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林章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時間甚短、數量非鉅,且其持有毒品係為供自己施用,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生活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0年6月28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3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晶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攜帶之功能,係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外觀及送驗說明│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檢驗結果│├──┼────────────┼──┼─────┼─────┼──────┤│1│晶體(標示毛重0.4公克)│1包│0.174公克│0.16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2│晶體(標示毛重0.36公克)│1包│0.154公克│0.14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3│晶體(標示毛重0.36公克)│1包│0.135公克│0.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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