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楊金龍 相對人 陳文彬 相對人 陳鳳玉 相對人 陳燕姿 相對人 陳燕沼 相對人 陳燕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即系爭抵押標的物所有權人陳林水滯業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5日死亡,而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 陳正輝 、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共同繼承,又繼承人之一陳正輝於98年9月10日死亡,陳正輝繼承系爭不動產部分,應由其繼承人 陳金城 、 陳志豪 、 陳惠敏 共同繼承,惟陳金城、陳志豪、陳惠敏就被繼承人陳正輝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98年司繼字第3229號核准備查在案,其次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姐妹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亦聲請拋棄繼承,復經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3428號准予備查,亦由本院調卷審查無訛,是就陳正輝部分應改列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惟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經本院於101年3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1年
3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