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順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874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有多次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及其犯後態度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三、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不認識案外人 蔡正峰 ,未曾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亦未經營地下大樂透簽賭站從事簽賭云云。惟查:證人蔡正峰於99年7月22日第一次警詢中明確供稱:伊於民國99年3月間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手機向「 孝仔 (台語)」之人簽賭地下大樂透,下注2個號碼為1組新台幣(下同)80元,當時伊下注5組800元,沒有中獎輸了800元等語,衡情證人蔡正峰可能因自承簽賭而受刑事責任訴追,尚無任意誣攀他人經營賭站而自貽伊戚之動機,再參諸0000000000號手機與0000000000號手機自98年11月起至99年5月止計有多達237次之互通紀錄(見警卷第44-51頁通話次數分析明細),足見證人蔡正峰與0000000000號手機之持用人互動密切,應無編造或錯記0000000000號手機而虛偽供述之可能等情,足認案外人蔡正峰確於99年3月間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手機向「孝仔(台語)」之人簽賭地下大樂透。雖證人蔡正峰嗣於第三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改稱:伊係直接請「 豪仔 (台語)」之人幫伊買政府許可每注50元計價總計16組800元之大樂透,伊忘了有無以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至0000000000號手機云云,惟與上開事證不符,自不可採。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名義申辦人為被告好友 劉再豐 ,但劉再豐並未使用該行動電話等情,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41頁),並經證人劉再豐於警詢(警卷第7-11頁)及偵查中(偵卷第16-17頁)證述屬實,衡諸該手機帳寄地址為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2之15號被告莊順孝住處(見上開通聯調閱查詢單),而繳款方式均為至統一超商現金繳款,此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17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1202787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告之姐 莊麗雯 於警詢中證稱:伊與母親 陳玉燕 、弟媳 謝依妘 、弟弟莊順孝、伊兒子陳俊彥、伊女兒 陳于庭 、莊順孝兒子 莊翔耀 、 莊翔瑞 同住澎湖縣馬公市石泉里2之15號,寄到該址之電話帳單都是伊拿現金去繳納的,伊從來沒有幫劉再豐處理或代繳電話費,也沒有發生過外人要拿家裡的電話帳單去繳錢的情事(警卷第24-27頁)等情,堪認以劉再豐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乃被告莊順孝。綜上各情以觀,被告莊順孝確於
99年3月間經營地下大樂透賭站而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接受案外人蔡正峰以0000000000號手機簽賭,堪以認定,被告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