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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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海光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第五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