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8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三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處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