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陽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三八五號、第一一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忠陽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九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