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倪岳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睿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惟未提出能證明租賃契約法律關
係存在及交付押租金事實之事證(例如:租賃契約書及其他得證
明交付押租金之事證),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
提出被告黃品睿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