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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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豪文 宜蘭縣○○鎮○○路○段○○○號1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蒿德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蒿德明間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48號),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定。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
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
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
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
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
之義務,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可資參照。
末按刑事法院誤將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
其訴之不合法,固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惟倘原告已依
民事法院之命繳納裁判費,為保護原告由起訴所取得之利益
,並使紛爭獲得實質解決,除另有其他合法要件之欠缺未能
補正外,應視其原起訴程式之欠缺業經補正,民事法院即應
依法為實質裁判,不得再以起訴不備合法要件為由,駁回其
訴,始符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法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1959號判決)。
三、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蒿德明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
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可參(見
附民卷第1頁)。惟起訴狀未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分項列
明)及計算式、計算之依據、醫藥費單據等相關事證,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以資本院認定附帶民事訴
訟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