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劉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瑜 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另經本院向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調取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因原告未依通知繳費,致未獲函覆相關開戶資
料)。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