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1號上訴人 陳雲國
陳國清 陳正清
陳進福
陳海山 陳海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上訴人 高昭茂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