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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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九五號
上訴人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肇𢊷
江銅銘 林文傑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榮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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