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0一號
原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被告己○○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0一號
原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
乙○○住同右丙○○住同右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戊○○律師被告庚○○籍設雲林縣四湖鄉箔子寮八十二之一號
現居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一樓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庚○○部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求為判決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九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乙○○一百十七萬九千三百零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給付原告丙○○一百六十七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⑷、以上三項請求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陳述:如後附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刑事部分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改諭知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