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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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革
洪孟欽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則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又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判決之主文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足見該終局判決所宣示之主文對上訴人莊榮兆並無不利益之處。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許莊榮兆提起上訴之理。是莊榮兆對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上訴程式,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莊榮兆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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