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魏慧貞 聲請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
陳魏秀鐘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順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魏淑惠
何宇文 (即 魏翊庭 之承受訴訟人) 何芷瑩 (即魏翊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倫棟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魏弘洲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坐落臺中縣○○鄉○○段一六一之一地號,持分二分之一土地,經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縣○○鄉○○段一六一之一地號,持分二分之一土地,經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陳魏秀鐘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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