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事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本次更審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事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茲為言詞辯論之準備,兩造應針對此次最高法院發回要旨及本次更審各自之主張或抗辯,於上述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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