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兼附帶訴訟原告 莊榮兆 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兼附帶訴訟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 相對人即反訴追加被告兼附帶訴訟被告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 相對人即反訴追加被告 曾謀貴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0年11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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