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㈠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
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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