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3號聲請人富全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興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潘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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