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銀村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陳振謙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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