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九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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