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