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選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江雍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李佳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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