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正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瑞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正佳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4年4月20日│15,561元│0000000│││1│甲○○│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