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拍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拍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拍字第3177號聲請人達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達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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