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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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陳佩伶
被   告  蔡承旻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1月31
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葉姿敏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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