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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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梁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梁哲任籍設新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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