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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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1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因106年
度屏簡字第51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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