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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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百年富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田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惟相對人
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
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
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次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
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322條、第334條、第83
條參照)。查相對人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
案,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相
對人之董事 林勝典佘永源 均已死亡,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相對人董事林勝典、佘永源戶籍謄本、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欲通知相對
人應以相對人之董事 楊敬睦 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本
院於106年12月7日定期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全體董事戶籍謄本、及送達相對人
全體董事之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然聲請人收受後,僅補正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全體董事戶籍謄本,並未補正
遭退件之退件信封。本院於107年1月9日再次發函通知聲
請人補正送達相對人董事楊敬睦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惟
聲請人迄未補正,分別有本院106年12月7日雄院和民雄三
106雄司聲276字第18897號函、107年1月9日雄院和民
雄三106雄司聲276字第00442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則相對人是否有住所不明之情形,即屬未定,難認有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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