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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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百年富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田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惟相對人
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
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
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次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
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322條、第334條、第83
條參照)。查相對人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
案,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相
對人之董事 林勝典 、 佘永源 均已死亡,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相對人董事林勝典、佘永源戶籍謄本、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欲通知相對
人應以相對人之董事 楊敬睦 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本
院於106年12月7日定期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全體董事戶籍謄本、及送達相對人
全體董事之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然聲請人收受後,僅補正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全體董事戶籍謄本,並未補正
遭退件之退件信封。本院於107年1月9日再次發函通知聲
請人補正送達相對人董事楊敬睦之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惟
聲請人迄未補正,分別有本院106年12月7日雄院和民雄三
106雄司聲276字第18897號函、107年1月9日雄院和民
雄三106雄司聲276字第00442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則相對人是否有住所不明之情形,即屬未定,難認有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