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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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陳景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依規定檢起訴狀及所提出附屬文件之繕本,原
  原告應數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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