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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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5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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