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怡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三、提出250萬元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