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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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怡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250萬元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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