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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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18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 律師
莊怡萱 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