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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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18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 律師

莊怡萱 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淯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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