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蔡必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60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22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530元
,及其中449,920元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8年10月1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於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並應依約繳還,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
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
告未依約履行,至今尚積欠本金449,920元、利息7,410元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利率變動
登記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5,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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