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12號
原 告 張世宗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嘉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