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秩聲字第5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受處分人即
聲明異議人 杜惠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02年8月1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2年8月22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民國102年8月6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以新臺幣(下同)2,700元之代價與同案行
為人 李威德 從事性交易行為,為警持搜索票查獲,因認聲明
異議人上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而處罰鍰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與男客李威德僅單從事按摩
服務,代價係每小時900元,另使用精油每瓶300元,本次為
男客李威德按摩2小時費用1,800元,加使用3瓶精油共2,700
元,並未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而男客李威德由聲明異議人
服務完結帳離店後為員警查獲,員警並以通知其配偶到場威
脅,致男客李威德為免影響家庭而坦承受處罰以換取不通知
其家人到場,此顯已嚴重影響聲明異議人之清譽,又聲明異
議人為單親家庭,每日以勞力換取生活費扶養小孩,難得有
店家提供單純按摩之工作,原處分機關對聲明異議人不實之
裁罰,實難接受,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書所載。
四、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同案行為人即男客李威德於警詢時坦承確有與聲
明異議人從事性交易行為,亦明確指述性交易之過程、內容
、代額及性交易時間,並於性交易後為警持搜索票所查獲等
情;雖聲明異議人於警詢均否認之,然在現場有查獲男客李
威德使用後沾有精夜之內褲(參附卷之現場照片,並有聲明
異議人及男客李威德之簽名確認),足認非聲明異議人所稱
僅為男客李威德為單純之按摩服務,復衡以男客李威德與聲
明異議人間互稱無仇隙糾紛,男客李威德應無設詞誣陷聲明
異議人之理。再者,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處罰,故男客李
威德更無陷自己遭受處分而為不實之陳述,其所為之證詞即
無虛構,誠屬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1項第1款之行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
關據此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執
前詞空言置辯而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