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四三號、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分別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古秋菊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海水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柒萬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2│錦良建材行 李天良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參萬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二重簡易型分││││││││行│││││├─┼─────────┼─────────┼───────────┼────────┼────────┼──┤│3│ 林簡愛 │三重市農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貳萬捌仟元│0000000││├─┼─────────┼─────────┼───────────┼────────┼────────┼──┤│4│ 高銘亮 │三重市農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壹萬柒仟貳佰元│0000000││├─┼─────────┼─────────┼───────────┼────────┼────────┼──┤│5│ 陳宗武 │台灣土地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陸萬壹仟柒佰肆拾│0000000│││││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