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姚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小字第30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
15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