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98號
原 告 張香秋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被 告 林菊蘭
被 告 林暘珊 即 林菊妹
被 告 林菊美
被 告 林春妹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勇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