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98號
原   告  張香秋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被   告  林菊蘭
被   告  林暘珊林菊妹
被   告  林菊美
被   告  林春妹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勇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