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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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二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傷害原告之事實及證據援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續字第一二四號起訴書有利原告部分之內容,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否認有傷害原告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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