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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