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再易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