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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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1日本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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